酒后“撒酒疯”大闹浴场,在派出所出警后向民警拳打脚踢,致四人轻微伤。近日,润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妨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纪某有期徒刑一年。
纪某在我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没有犯罪前科,唯平日嗜酒,经常醉酒后不能自控。2016年1月28日晚,纪某应朋友之邀小聚,餐间兴致高昂饮用白酒约6、7两,饭后纪某和朋友一起至附近的浴场洗澡。
到达浴场后,一行人先在大厅休息,纪某因饮酒较多,身体不稳,再加上浴场休息的位子比较窄,突然跌坐在地上。随后,气愤的纪某便开始闹着找老板,并用力推倒吧台,致吧台上的玻璃器具碎了一地,吧台里的服务员也被倒下的吧台压住了腿。现场一片混乱,老板见状赶忙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口头传唤纪某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纪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推搡民警,在民警欲将其带回调查的过程中,纪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民警,扯坏民警制服,致三名民警一名辅警受伤。
“纪某身材魁梧,酒后力气特别大,反抗激烈,一直拳头乱舞,脚乱蹬,几名警察合力才将他控制住,带离了浴场休息大厅。”出警民警陈述,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约束性警具和辣椒水齐上阵,才将纪某控制住带回派出所。
第二天上午,彻底清醒后的纪某才知事态严重,“我当时酒喝多了,只记得把浴场的吧台推了一下,其他什么都记不起来。”对民警询问为何闹事以及事发经过时,喝断片的纪某记忆一片空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纪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纪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纪某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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