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3年8月1日,钱亮将其门市房出租给赵华经营并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租期2年,并约定若钱亮在租期届满前通知续租时赵华不置可否,则视为赵华放弃续租,钱亮可另行出租。
租期届满前,钱亮多次问赵华是否续租但均未获明确答复,赵华还搬走了门市房的一些办公用品,本人也不在里面办公,门市房除有赵华的部分物品外实际处于空置。由于赵华还有部分物品放在门市房,钱亮便多次联系赵华,要求其答复是否续租并给付拖欠的租金,但均未获回复。今年2月1日,赵华到门市房想搬走剩下的物品,但钱亮要求其结清房租后才能搬离,并强行阻拦赵华搬离,赵华直到3月1日才将全部物品搬离。
期间,赵华曾表示在双方结算租金、押金后就搬离房屋,但钱亮认为赵华迟迟未答复是否续租,并仍有物品放置在门市房,构成了事实上的续租,应按期交纳租金,故拒绝结算,更将赵华起诉要求其支付一年的房租。
【法院审理】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在租房协议届满前,钱亮多次询问赵华是否续租,赵华不置可否,并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续租,应视为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终止。租赁期满后,赵华应当积极、主动的腾房并恢复原租赁状态,其将部分物品仍放置于门市房实际是一种逾期腾房行为。赵华直到今年2月1日才进行腾房,3月1日才将全部物品腾空,逾期腾房7个月,应向钱亮支付一定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然而,钱亮在赵华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续租后,虽多次催促赵华采取措施解决,但在与赵华就租金及押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拒绝结算,此后更是阻拦赵华腾房,没有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扩大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综合考虑两人过错的基础上,法官酌定赵华向钱亮支付原租赁标准5个月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法官提醒】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既不续签合同,也不使用出租房屋但却迟迟没有腾房,租金还要不到,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保存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切不可一拖再拖更不可用不恰当的“私力”方式来解决。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