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认货损 法院依法判令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载货物跌落严重受损,保险公司不到场定损,认为货物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内,对其他保险公司的物损认定也不认可,这该如何是好?近日,丹徒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2014年8月的一天,山东某公司驾驶员包先生驾驶半挂车沿G4011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丹徒区附近时,与河北某公司驾驶员林先生驾驶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先生受伤,其车上所载的LED电子屏等货物因翻车跌落损坏。事发后,包先生和林先生各自拨打了投保保险公司的出险电话,林先生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即派人到场对车损、货物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包先生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未到场也未定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包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后,林先生所在公司要求包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上所载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并提供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定损清单、收货方的证明等,用以证实货物损坏后,自己公司对收货方进行了赔偿,同时证明货物的种类、价格、损坏情况等。
包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林先生没有照片证明货物因为事故受损、无法使用,且就货物损失的种类、范围、价格,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该项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林先生所在公司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丹徒法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法官朱琳赶赴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调取了事发现场对货物跌落、损坏情况拍摄的照片。
最终,承办人认为,林先生主张的货物损失77281元,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清单、收货单位出具的证明为证,法院也依法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公司核实了货物定损的相关情况;包先生的保险公司辩称,该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故对保险公司该抗辩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承保包先生车辆的保险公司对林先生的货损77281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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