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约事实 何来的违约金?
  • 发布时间:2016-10-20 00:00

 

  案情介绍:

  2015年初,魏然和朱亮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其门市房租给朱亮,并约定不得转租及违约金条款。同年12月,朱亮在门市房张贴招租广告,案外人张晓得知后找朱亮洽谈并预付了租金1万元。魏然得知后立刻发函通知朱亮,转租房屋构成违约,并很快从朱亮手中收回了房屋,朱亮和张晓的租赁协议因而未能最终达成并履行。魏然认为朱亮擅自张贴招租广告的行为实属转租,便诉至法院要求朱亮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万违约金。朱亮对此称,转租事实即未成立也未给魏然造成任何损失,其无需担责。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亮是否存在转租房屋的事实并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否则须支付2万元违约金”。可见,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对转租做出了明确禁止,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金的承担必须建立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之上,也即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并发生了违约事实。本案中,朱亮虽未经魏然同意擅自张贴招租广告,并与张晓进行洽谈且收取了租金,但上述事实只能认为是朱亮为施行转租所做的前期准备,涉案房屋并未实际转租给张晓,魏然亦及时向朱亮发函制止并收回了房屋。

  最后,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成立基础为“私自将房屋转租”这一事实行为。因此,朱亮虽为转租做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但其并未与张晓签订租赁协议更未实际出租了房屋,转租行为并未成立,魏然也是从朱亮手中收回的门市房,所以朱亮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综上,法官判决驳回原告魏然的诉讼请求。

  (本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