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优先购买权定义产生纠纷 ,法院协调三方终化解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民商法上较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很多市民在租房后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主在出售房屋前,会提前三个月通知租户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否则就是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然而对该条文的理解,有些市民还存在一些误解。近日,丹徒法院处理了三起排除妨害的民事纠纷,被告钱女士、叶女士正是认为自己对所租的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导致三位新房主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迁出。
2015年7月1日,叶女士和钱女士分别在某置业公司租用了丹徒新区某商贸城的三间商铺用于窗帘加工经营。租赁期间,因为发展需要,该置业公司准备将商贸城房屋出售,故向所有租户送达了通告,告知其可在2016年4月23日前申购房屋。收到通告后,叶女士和钱女士随即到销售中心进行了咨询,但认为认购价过高,和置业公司协商降价未果。5月11日,置业公司和有意购买房屋的韩先生一家签订协议,将叶女士和钱女士所租赁的房屋出售给韩先生。
韩先生购买房屋后,发现原租户叶女士、钱女士不肯搬走,大门也被叶、钱二人锁上,屋内堆满窗帘加工的材料,联系叶女士和钱女士二人,对方却不肯搬走。无奈,韩先生起诉至法院。
丹徒法院立案受理了该三个案件后,将传票、诉状副本等邮寄送达了叶女士和钱女士。不日,二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自己不需要搬出租住房屋,置业公司和韩先生一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侵犯了叶女士和钱女士的优先购买权,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叶女士和钱先生也将该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承办人李卉了解案情后,考虑到韩先生、叶女士二人、置业公司之间的多个诉讼案件实际上是同一个纠纷,遂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叶女士和钱女士表示,置业公司在还没有和自己谈妥、自己没有明确表示不购买房屋时,就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李法官向其释明,置业公司发出的通告明确,在4月23日前租户可以申购,逾期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结合证据,置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通报了租户、且在租户未提出购房后,以同等甚至是高于公布给租户的价格出售房屋给韩先生,并未侵犯叶女士二人的优先购买权。考虑到叶女士和钱女士二人对房屋的投入,加上韩先生一家购房目的也是投资,叶女士二人可和韩先生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最终,因为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产生误解而引发的四个案件,在承办人的悉心调解下以调解或者撤诉的方式解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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