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孙伟(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向扬中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扬中法院多次调解,最终自诉人王某获得被告人孙伟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对孙伟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孙伟的诉讼,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26日晚上7点左右,王某在扬中市浩云湾至阳光花园小区方向的左侧非机动车道上行走。当王某快走到阳光花园小区门口的时候,孙伟驾驶小轿车行使至王某的身后,并鸣笛示意让道。王某回头看了一下,因其左手边已经停了两台小轿车不好让路就继续往前走。同时,孙伟继续长按喇叭,自诉人王某又回头看了一下,没有理会便继续往前走。直到阳光花园小区门口,王某往西侧行走方才拐让了孙伟的车辆。此时,孙伟摇下车窗与王某发生了口角,随即事态升级,孙伟下车将自诉人王某打成轻伤。
经法医鉴定,自诉人王某右侧第8、9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官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追诉的重要客观标准之一就是被害人所受的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
本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分为单纯自诉、可公诉亦可自诉、公诉转自诉三大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属于可以公诉亦可自诉的类型,自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冲突焦点是一个让路的行为,起因非常小,给我们的教育却是极大的。被告人孙伟驾驶机动车借道在非机动车道上,本应礼让行人却与王某发生了激烈肢体冲突。虽然我们不排除王某两次回头存在挑衅的可能,但是这绝对不可以作为路怒起因甚至致人骨折的理由。因此,我们希望大家好好开车,平安到家,拒绝路怒,少受损失!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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