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间数次警告仍违规 撤销缓刑将面临三年监禁
  • 发布时间:2016-11-07 00:00

 

  罪犯王军(化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扬中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王军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军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8月,罪犯王军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罪犯王军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扬中市司法局依法警告处分三次。2015年6月变更居住地,转入安徽省凤阳县司法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而后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凤阳县司法局依法警告处分二次。罪犯王军在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因未参加集中教育活动且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矫正地、变更居住地后多次通知未在限期内报到、请假期满未销假且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矫正地等问题被执行机关警告处分,累计高达五次。

  扬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王军多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性质恶劣,且不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点评】

  缓刑顾名思义暂缓执行刑罚,缓刑四年即暂缓四年后执行刑罚。在四年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需要在居住地所在的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进行定期教育、劳动等活动,并遵守不可以随意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县市等相关规定。若罪犯顺利通过四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罪犯王军在先前的聚众斗殴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若罪犯王军在四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顺利通过考核,则罪犯王军就不用再监禁三年。但是罪犯王军并没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规定,已经不符合缓刑执行的条件,被依法撤销缓刑是恰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