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审结镇江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 发布时间:2016-11-07 00:00
        2016年6月15日,随着周永康妻子贾晓晔、儿子周滨案公开宣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逐渐为大家熟知。近日,润州法院对镇江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60.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葛某系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于某的姐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葛某通过于某的职务行为,为连云港群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卫生系统装饰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潘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60.5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葛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有异议,主要认为:一是葛某与潘某是合伙关系;二是镇江市润州区卫生系统装饰工程是通过招投标承揽的工程,葛某未利用于卫东的影响力;三是葛某有自首情节。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系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于某的姐夫,因被告人葛某之前对于某关心照顾,于某一直心存感激,二者关系密切。2009年,被告人葛某联系在连云港市灌南县认识的某,与潘某商定“合伙”在镇江承揽工程,由被告人葛某通过于某介绍镇江市润州区卫生系统的工程给潘某承揽,并帮助潘某催收工程款及协调施工中的矛盾,但不出资,也不承担亏损,由潘某负责具体的工程施工事宜,工程利润双方五五分成。此后,被告人葛某利用于卫东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于某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于某下属的职务行为,多次为潘某谋取工程承揽机会及工程款支付优势,收受潘某钱款,2009年下半年至2015年8月共计收受160.5万元。

  该院认为,葛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诸项异议,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未予采纳,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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