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挨打受了伤 为啥赔偿要不到?
  • 发布时间:2016-12-05 00:00

  案情介绍:

  李飞和李亮是一对亲兄弟,因为各种原因,兄弟俩一直不是很对付。前不久,因为几件农具的归属问题,兄弟俩又闹了个不痛快,哥哥李飞带着家人来找弟弟李亮说理,结果话没说几句,两家人就动起了手。混战中,李亮受伤较重并住进了医院。

  民警在稳定住局面后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对斗殴发生的起因及具体过程各执一词。李亮出院后,派出所对弟兄俩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询双方有何想法,李飞和李亮均表示愿意同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当日,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兄弟二人代表各自家庭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书》,表示双方互不追责,损失自负,此事就此了解。派出所也在和解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

  没想到,受伤较重的李亮回家是越想越来气,更是一纸诉状将李飞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在庭审中,李亮称其受派出所做的思想工作影响,才一时糊涂在《和解协议书》签了字,其对调解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兄弟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一方面,公安机关依法主持调解并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实际为行政调解,其与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其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都应自觉履行。

  另一方面,李亮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书》的制定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该《和解协议书》时李飞或者公安机关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其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应该说,公安机关的调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李亮诉请的各项损失已在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中自愿放弃,权利归于消灭,故法官对李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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