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上诉期间 再生纠葛致眼部轻伤
  • 发布时间:2016-12-02 00:00

 

  被告人郭涛(男,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涛赔偿自诉人李茹(女,化名)人民币71391.08元;驳回自诉人李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15日晚上6时许,自诉人李茹因怀疑正在离婚的被告人郭涛与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与两个朋友跟踪被告人郭涛至王某的住所。打开门后,自诉人李茹见被告人郭涛与王某及其家人在一起吃饭,随即发生口角,继而矛盾激化,相互拉扯。被告人郭涛用拳头击打自诉人李茹脸部,致使自诉人李茹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自诉人李茹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悉:自诉人李茹与被告人郭涛系夫妻关系,案发时二人婚姻愈趋破裂,离婚案件正处于上诉阶段。自诉人李茹因眼部受伤进行相关诊疗,共住院16日,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4351.08元,并就自己的伤情及遭受的相关损失向扬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官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原则上仅仅支持被害一方提起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即使被害一方在刑事案件中不将民事部分附带,而针对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原则上也不予支持。 

  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郭涛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依法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郭涛具有坦白、主动赔偿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另外,法院在维护自诉人李茹民事部分权益的同时,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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