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文化北路某超市内盗窃作案四起,应承担犯罪金额为人民币746元。
被告人陈某交待:2015年11月其与老婆离婚,没有工作,经常在某一网吧上网,网吧楼下的超市便成了他屡次作案的地点。第一次是想买点东西吃,因为身上没有太多的钱,为了省点钱趁男老板背对着收银台就偷了一只鸡腿和两根火腿肠,第二次采用同样的方法偷了一只鸡腿和三根火腿肠,第三次想去超市买吃的东西和香烟,趁收银台上坐着的是一个正在玩游戏的小男孩时偷了一条硬中华香烟,第四次打算买点吃的和酒,看到仍然是一个正在玩游戏的小男孩在收银台,便拿了一瓶矿泉水、一瓶劲酒和一瓶天之蓝白酒,只付了矿泉水和劲酒的钱。在陈某第五次准备买香烟经过超市时,超市老板正好站在门口,陈某看了一眼老板,老板喊了陈某一下,陈某因做贼心虚立刻跑了,老板见状立即追了上去,谁知陈某不小心摔了一跤被逮个正着,并承认了自己四次盗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2011年、2015年被判入狱,2016年被刑满释放后未满两个月又重操旧业被刑事拘留。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则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被告人陈某陈述:自己没有收入,身上的钱也越来越少,就想偷点东西吃吃,偷点香烟和酒换点钱花花。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交待中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也承诺了以后不会再偷了,可为什么总有下一次?难倒偷真能上瘾?相信被告人陈某的四次案发后、四次庭审、四次牢狱生涯都在悔恨当初,可每每出狱后不久仍重操旧业。是他的惰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让其一次次的失去人身自由,让青春最好的年华在铁窗生涯中度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正确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才是硬道理。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