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李岩和孙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岩租赁孙平的一间门市房做保鲜冷库房,2013年3月,双方签订了新的《协议》,约定李岩继续租赁该门市房三年。因孙平在其所涉诉讼中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于2013年2月委托拍卖行对该门市房进行拍卖,黄虎于2013年6月竞买了该门市房并于同年9月办理了产权登记。
在此期间,因李岩是门市房的实际使用人,黄虎认为李、孙二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协议来规避执行,在多次要求李岩归还门市房未果的情况下,黄虎于2016年6月1日晚剪断了库房的电线,造成冷库停电,李岩于4日向公证处申请对库存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记录载明:库房断电、白肉42斤、白鲢鱼....梅干菜26斤。李岩认为黄虎的断电行为造成其冷库毁坏损失3万元、公证费1千元、各项物品损失8千元,合计3.9万元。此后,双方就断电造成的损失争执不下,李岩将黄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的租房协议的形成节点和目的虽然存疑,但在现有技术手段无法鉴定的特定情况下,当前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是伪造的,应认定为有效。该协议签订于黄虎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李岩在该段期间内,其作为承租人对门市房的占有系有权、合法占有。而黄虎在与李岩就返还门市房的问题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不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解决问题,采取剪断电线的方法迫使李岩搬出门市房,已构成侵权,并造成李岩的合法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损失方面,李岩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冷库本身的价值和因停电造成的具体损失,公证处虽对冷库的现存食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但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与黄虎剪断电线行为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记录的也只是公证当时的库存状态,而对停电当日冷库内究竟有多少物品也难以认定,李岩也已在断电之后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失的扩大。李岩在财产损失证据不充分情况下主张黄虎的赔偿数额,应当客观、真实、合理,符合公众的认知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庭酌定黄虎赔偿李岩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得知自己花钱拍卖得来的门市房还要等三年才能归己所用,黄虎的郁闷、怀疑甚至愤怒之情可以让人理解,但即便如此,法治社会也不允许个人通过不恰当的“私力”来暴力解决问题。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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