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5月5日,孙静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接手了扬中某宾馆并更改字号为HF宾馆,同年9月2日,孙静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孙静接手宾馆后,因其拖欠房东租金,面临着被房东收回房屋的风险。在该种情形下,孙静找到陈华协商,提出由二人合伙共同经营HF宾馆,并由陈华垫付宾馆5、6月份的房租作为其出资。同年10月8日,孙静、陈华及刘平(原为HF宾馆员工,以孙静拖欠其的工资入伙,已另案起诉)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HF宾馆为合伙企业,由三人出资设立并各占一定股份,约定陈华任宾馆法人及总经理,负责店内总管理,孙静任理事,但不参与实质性管理,刘平任监理,负责店内维护等。
协议签订后,陈华根据之前同孙静约定,于10月12日向房东支付了宾馆5、6月份的房租共计3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此后,陈华并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担任宾馆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也未能参与宾馆的实际经营管理并获取分红,宾馆实际仍由孙静一人经营,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同年11月7日,孙静申请注销了红枫宾馆。不久后,房东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协议,另行出租了宾馆,而孙静却与陈华玩上了“躲猫猫”,不知所踪,“老板梦”破碎的陈华方知被人“忽悠”了...
法院审理:
新坝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陈华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应担任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并负责宾馆的总管理。现陈华已按约定垫付了房租,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应按协议约定占有相应股份并履行管理职责,但HF宾馆实际仍为孙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陈华更未真正加入宾馆成为其合伙人并履行管理职责。
孙静一方面与陈、刘约定合伙经营,但却不按约定付诸实行,另一方面,孙静暗中办理注销手续,在二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让合伙人出资,又使宾馆歇业,其实际是假借合伙,骗取他人信任,恶意进行磋商,该行为直接导致陈华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故协议应予以解除。
因此,三人并未实际设立并经营合伙企业,其合意设立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并由孙静返还陈华垫付的3万元房租。
友情提醒:
投资、做老板、发大财是很多像陈华这样的刚踏入社会的“90后”的梦想,但现实太复杂,社会路难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凡事还是要“三思而后行”啊!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