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李某、虞某购得用于赌博作假的隐形眼镜和透明扑克牌,预谋在赌博中使用。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虞某纠约王某、张某至扬中市某宾馆房间赌博,李某、虞某佩戴隐形眼镜,使用透视扑克牌与王某、张某采取“焖鸡”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骗取王某、张某人民币21000元。4月28日,被告人李某、虞某纠约王某、朱某至扬中市某宾馆302房间赌博,李某、虞某佩戴隐形眼镜,使用透明扑克牌与王某、朱某采取“焖鸡”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骗取王某、朱某人民币22300元和1张1万元借条。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预缴纳了罚金并退出了所得赃款,被告人虞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未缴纳罚金,未退清所得赃款。
据被告人李伟交代:被告人李某与虞某之前打牌输给别人很多钱,便商量着想个办法赢点钱。于是,二人从秘密渠道获取了十几副扑克牌及两副隐形眼镜,利用这些工具开始“出老千”骗取他人钱财。“赌博本来就不对,而且输赢还这么大,另外我利用隐形眼镜跟做过手脚的扑克牌跟虞某一起骗人,更加不应该,以后我会好好做人,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虞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虞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李某、虞某违法所得的处理:一般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发还被害人。本案中的违法所得本身具有赌博违法的性质,该违法所得系被害人参与赌博活动的赌资,故依法对被告人的退赃部分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对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虞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使用隐形眼镜等工具“出老千”,进而获取钱财数万元,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李某、虞某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另综合被告人李某积极缴纳罚金、退出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分别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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