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相撞引命案,车主涉嫌犯罪被刑拘
  • 发布时间:2017-07-13 00:00

 

    2017年7月11日上午,京口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两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3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女友单某沿学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赵某(饮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导致赵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巫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京口法院,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兴交通工具盛行城乡,而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量也逐年上升。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为轻便电动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而驾驶电动摩托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出行时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这提醒广大电动车车主,骑车时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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