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完朋友聚会骑车回家,孰料竟遭遇不测天人永隔,罪魁祸首就是车辆的远光灯。这是丹徒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
2015年春节后的一个夜晚,下着大雨。老李在朋友家吃完饭,骑上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行到一处乡村道路时,吴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打着远光灯从老李相对方向驶来,刺眼的灯光导致老李看不清路况,不慎驶入道路右侧水沟中。吴某刹车停下,紧随其后的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右后侧绕行又掉头返回电动自行车倒地现场,随后两车相继离开,老李因溺水时间过长死亡。老李家属悲痛欲绝,将吴某、孙某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63万元。
吴某、孙某大呼冤枉,两人认为自己属于正常行驶、车辆未与老李发生碰撞。看见电动车停在路边后产生怀疑,但停车后因未发现有人,故而继续行驶。吴某、孙某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丹徒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通过观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晚老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初时周边较暗并无强光,后对面光线渐强,老李驶入水沟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在视频出现相隔不超过十秒。据此认定,吴某驾车靠中行驶,在会车时并未切换远近光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量全案因素,法院认为,吴某驾驶行为虽有不当,但并未严重违反交通行驶法规,而受害人老李系成年人,在行驶中遇到紧急情况未采取适当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驶,故老李自身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吴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而孙某所驾车辆在吴某车辆之后,其是否切换远光灯等对老李并无直接影响,故不负事故责任。
因吴某、孙某车辆均有保险,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31万元(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孙某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1.1万元(无责交强险)并驳回了老李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特别提醒:车辆驾驶员夜间会车时,要合理使用远光灯,对其他车辆和行人负责。因为远光灯光照既高又远,会对迎面车辆司机的视觉造成强烈的刺激,导致对方看不清路况,甚至出现暂时的视觉丧失。如果遇到滥用远光灯的司机,请保持心态平和,减速或停车、避开强光,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