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店长翻爬入户化身飞贼 连吃带拿不悔改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7-08-09 00:00
 

  被告人李伟(化名,男,1985年1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4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伟采取翻爬围墙,钥匙开锁的手段至扬中市三茅街道友谊路,窃得被害人王某家中贵烟一包、黄鹤楼香烟一包、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71元。

  另悉:被告人李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10月14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李伟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

  据被告人李伟交代:被告人李伟系盐城市某连锁理发店店长,于2017年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扬中的网友,由于投缘便相约至扬中一起玩赌博游戏机。之后,被告人李伟在扬中输光了自己带的一万多元,连回盐城的路费也没有了,便打起了盗窃的主意。进入作案现场后,被告人李伟感到比较饿,便先在被害人家中的厨房吃了一碗饭,后来又偷走了手机和香烟。“我也是一时糊涂才做的这种事情,现在愿意积极配合、赔偿损失,争取得到宽大处理”,被告人李伟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江苏盗窃数额较大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为。同时,入户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仍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伟具有正当职业,并且具有惨痛的前科教训,仍然法律意识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贸然入户盗窃,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李伟所犯前罪系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罪,后罪虽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累犯,但是也应当酌定从重处罚。具体结合被告人李伟具有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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