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分猪房反目成仇 纠纷宜解不宜结
  • 发布时间:2017-08-28 00:00
 

  近日,丹徒法院宝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猪房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吴二与被告吴大系亲兄弟,1974年5月5日,两人父母立下遗嘱:房屋、家具等物由原被告均分,其中包括猪房一间。2016年11月2日,吴大未经弟弟同意,擅自拆除了双方共有的猪房,并在原址新建了房屋,为此两人产生纠纷。无奈之下,吴二将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4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李寿海庭长多次通过打电话、面谈等方式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该案进行调解,却收效甚微。但考虑到原被告系亲兄弟,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李庭长还是决定继续调解。于是,八月中旬,李庭长冒着酷暑赶到村上,借当地村干部之力,共同调解该案。最终,经过李庭长一下午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给付原告猪房折合款13000元,兄弟俩握手言和。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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