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酒后运用“潜意识”开车 酿惨祸后驾车逃逸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

  被告人李军(男,化名,1980年12月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5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人李军持C1证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扬中市油坊镇创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司门前路段,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耿某(1947年8月出生)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耿某因路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军驾车逃逸,于次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李军驾驶机动车辆,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被告人李军交代:事发当晚,被告人李军与朋友一起聚会,由于最近打牌输钱心情不好,喝了四两左右白酒及一瓶罐装啤酒后感到头脑有点不清醒。被告人李军回忆称“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吃完的饭,之后迷迷糊糊的驾驶自己的轿车离开,离开时也不知道走的什么路,当时就是潜意识的在开”。在开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军感觉撞到了什么,不确定在什么地方撞得,然后继续向前行驶回家了。被告人李军在清醒之后听说警察来找便躲到自家楼房的假三层处,后来迫于内外压力便到交警队自首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军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其法定刑升格。被告人李军法律意识淡薄,喝了那么多酒为什么不定性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其确实存在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案相关鉴定报告,被告人李军血液酒精含量为18毫克/100ml,达不到法律上所认定的酒后(20毫克/100ml~80毫克/100ml)标准。即被告人李军的逃逸行为侥幸导致无法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然而逃逸行为导致本案法定刑升格这一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实乃得不偿失之举。同时,被告人李军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具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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