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伟(化名,男,1980年2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伟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在扬中市盗窃作案六起,窃得现金、香烟、电脑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5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兰某家,采取攀爬围墙、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94元。
2.2017年4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唐某家,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一枚现金17000元、软中华香烟1条、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566元。
3.2017年4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黄某家,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欲窃取财物,未窃得财物。
4.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卞某家,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PUSAR”手表1块、软中华香烟4包、铂金项链1条及挂坠、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币3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93元。
5.2017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王某家,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欲窃取财物时被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6.2017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伟至扬中市油坊镇某小区朱某家,采取攀爬阳光棚、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苹果平板电脑1部、黄金叶香烟6包,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
另悉:被告人李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7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2月3日刑满被释放
据被告人李伟交代:被告人李伟系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于2017年3月份与朋友一起来扬中打工。由于没有找到正经工作并且身上没有钱用,被告人李伟便想着出去偷点东西弄点钱花花。“我愿意将身上剩下的4000多元退给被害人,希望能从轻处罚,以后不会再犯了”,被告人李伟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江苏盗窃数额较大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盗窃罪中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同时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江苏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伟在案发前年仅37岁,累计被判处刑罚19年,其人生经历令人咋舌。具体结合被告人李伟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同时,希望被告人李伟能在本案中汲取教训,真正改过。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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