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女儿遇阻 法院暖心执行促团圆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单方垄断探视权的现象仍然存在,日前,丹徒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因离婚纠纷引起的探视权案件。
2016年10月,柳女士与严先生因家庭纠纷在丹徒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女儿归父亲抚养,女方除给付生活费外,每月两次去男方家探视女儿,探视方式为周五领回家,周日下午送回。而离婚一年来,男方家庭经常以探视妨碍其家庭生活、不利女儿成长为由,阻止母女见面,致使母女感情逐渐疏远,女孩性格也愈发内向孤僻。柳女士思女心切,于2017年8月14日正式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规定的探视权。
丹徒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数次通知男方到场协调却遭拒绝。之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沟通、上门释法等方式,给男方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严先生表示,会处理好自己和父母的情绪,不再阻止母女二人见面。于是,执行干警立即与女方取得联系,带着柳女士前往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视。
在征得幼儿园园长同意后,由女孩的带教老师将其带至园长办公室。长期未见女儿几面的柳女士,望着怯生生的女儿泪流满面,连声呼唤:“宝宝,想妈妈了吗?想妈妈了吗”,看到女儿轻轻的点头,才将女孩紧紧搂在怀中。望着眼前的这一幕场景,园长、老师、干警的眼睛都湿润了,执行人员将柳女士之前准备好的玩具交到女孩手中,女孩脸上渐渐露出甜甜的微笑,至此,一起简单却又复杂的探视权案件就在这样充满爱和温馨的氛围中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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