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梅(女,化名,1945年12月生)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梅在其熬制完成的熟菜汤汁中添加罂粟壳,后将熟菜汤汁伴随熟菜销售。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孙梅在销售熟菜时被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梅销售的熟菜汤汁中蒂巴因含量为:407ug/kg;可待因含量为:1.37×103ug/kg;那可丁含量为:131ug/kg;罂粟碱含量为:140ug/kg。
据被告人孙梅交代:被告人孙梅听说吃罂粟壳子可以防止拉肚子,于是便在熟菜汤汁中放入罂粟壳,加工熟菜完成后,便利用板车在路边销售熟菜并搭配汤汁(被告人孙梅的丈夫交代,家里卖熟菜已经七八年了。每年过完年,孙梅就开始熬制汤汁,并在汤汁中放一些罂粟壳子用来调味,每次熬制的汤汁差不多可以用一年)。“我晓得罂粟壳子不是好东西,以后不会再放了”,被告人孙梅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罂粟是一种毒源植物,罂粟壳内含有罂粟碱、可待因等成分,长期食用该有毒、有害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孙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带有有毒、有害的罂粟壳的汤汁,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综合其具有坦白等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