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利用微信卖香烟,非法获利领刑罚
  • 发布时间:2017-11-02 00:00

 

    10月30日,京口法院开庭审理了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销售香烟,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发展,吴某发现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买卖商品成本低、利润高,是一个赚钱的好方法。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在镇江市京口区、丹徒区,先后向孙某、高某、魏某、仇某等人销售中华、玉溪、爆珠系类等中外真假卷烟,金额达人民币73000余元,被京口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现如今,微商越来越普遍,快捷、方便、成本低是微商走红的原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我国有许多的资源、物品是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的。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