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刚(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沈刚持B2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赣L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禁止货车通行的扬子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扬中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搭载王某(系张某某儿子)沿扬子河南路由西向东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张某某因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沈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悉:被告人沈刚家庭情况比较困难,其车辆在交强险之外仅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远远不够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王某仍在医院继续观察治疗,医疗费花费巨大)。被告人沈刚先期羁押期间,其近亲属多方筹借赔偿款,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先期给付了5.5万元丧葬费,又在保险范围外赔偿了被害人及近亲属48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接受赔偿、道歉,对被告人沈刚的行为予以谅解。
据被告人沈刚交代:案发当日,被告人沈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去某工地拉两车土,在拉第二趟返程的时候出的事故。当时,被告人沈刚所在的直行右转车道前面有几辆小车,其眼睛注视着前方,右转刚过绿化带时听到“咔嚓”一声,车子向前行驶了1米左右停下来,就赶紧挂空挡熄火下车查看。被告人沈刚在车子右侧后轮看到一个小男孩趴在前面,在右侧前轮的前面看到一个女的面朝下趴在地上。“在路口应该多看多等,我愿意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希望从宽处罚,争取得到对方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沈刚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刚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刚及其保险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车辆盲区客观存在,尤其是渣土车等中大型车表现的更为明显,视线阻挡极易引发刮擦,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后果。而机动车右转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的交通参与者产生交通冲突,且同时拥有路权,机动车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惨祸。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沈刚观察疏忽,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沈刚及其近亲属多方筹借、积极赔偿,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情况,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另提醒,右转致死在交通肇事罪中占有很大比例,希望机动车驾驶人右转时慢行、扭头、快判断,注意右侧非机动车道其他车辆的行驶情况!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