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超市大盗猖狂作案 短期内疯狂敛财二十余万
  • 发布时间:2017-11-15 00:00
 

  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分别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某先后在扬中市开发区三跃街和三茅街道勤丰村、指南村、中华村、江州东路等地,采取撬卷帘门入室等手段,在某佳超市、某惠民超市、某大药房、某远超市等场所盗窃作案6起,窃得现金5620元以及香烟、冬春夏草、海参、西洋参等物品。经鉴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7254元。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江苏省邳州市、睢宁县、新沂市、山东省沂南县、莒南县等地,采取撬卷帘门入室等手段,在某添乐超市、某院超市、某客来超市等场所盗窃作案11起,窃得现金、香烟、白酒、衣服等款物。经鉴定,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2193元。

  另悉: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2月15日刑满被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月6日刑满被释放。

  据被告人李某交代:被告人李某在山东盗窃,同伙被抓后,为逃避追捕便逃到扬中。被告人李某在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的张某某,张某某也是山东人。二人约好到扬中玩了一段时间后,就商量着在扬中偷点东西。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本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及张某某均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在凌晨选择无人的超市、药店大肆作案,更有甚者一晚作案三、四起,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及张某某均系累犯,且均系刑满释放短时间内再次作案,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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