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醉汉驾车转头仅说了句话 酿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事故
  • 发布时间:2018-01-29 00:00
 

  被告人张新(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醉酒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8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张新饮酒后持B2证驾驶鲁D小型普通客车,沿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洲南路22号门前路段,与前方常某驾驶的搭载陶某(系常某儿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又撞到何某临时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泊位内的沪C小型轿车,致常某、陶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新驾车逃逸,后于当日17时45分至城东派出所投案。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张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常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陶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

  据被告人张新交代:事发当天中午,被告人张新喝了一瓶啤酒之后,又将2-3两白酒与一瓶啤酒混合喝下。被告人张新以30-40公里的时速前往菜场买菜,行驶至江洲南路22号门前路段时看到一个骑三轮车的老乡,便往左侧转头跟老乡说了几句话,后发现车右前方2-3米处有一个骑着电瓶车载带孩子的妇女。躲避不及,被告人张新驾驶的小客车便撞了上去,之后车子的右前轮又从妇女身上压了过去,接着又从电动车上压了过去。“这次事故对我的教训很大,已经先行支付了医药费,希望能够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新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新与被害人常某、陶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常某、陶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新驾驶机动车辆因其过失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醉酒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本案中危险驾驶的处理。被告人张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亦涉嫌危险驾驶罪。此类情况,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即可,醉酒驾驶成为本案的量刑情节,不再单独入罪。2.被告人张新酒后与驾车的时间间隔。被告人张新在酒后三小时左右即驾驶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很高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综合被告人张新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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