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婚后分居两地,因男方出轨,女方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抚养费的认定意见不一,是按行业传统水平认定?还是按收入凭证认定?日前,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相关争议也有了结论。
黄锋在我市一家银行工作,吴莹在一家大型房企做营销。2013年6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在两人恋爱时,黄锋几乎不怎么让吴莹花钱。吴莹也经常跟亲戚朋友说,黄锋收入很高。半年后,黄锋和吴莹顺利走进婚姻的殿堂。2014年12月,吴莹生下一子,更让小夫妻两人开心不已。2016年初,因公司项目需要,吴莹被调往苏州某楼盘工作,差不多每月只回镇江两三次,与黄锋聚少离多。2016年年底,吴莹听朋友说,黄锋有了外遇。她当面质问黄锋,后者言辞闪烁。吴莹决定离婚,但要带着儿子,黄锋对离婚未反对,甚至表示可以不要孩子。
但两人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吴莹认为,黄锋在银行工作,年收入较高,应该每月提供1500元的抚养费;黄锋则表示,吴莹对行业收入认识有偏差,自己的收入不高,月薪只有3000多元,最多只能提供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以前花钱大手大脚,不过是父母补贴得多。
面对承办法官的调解,黄锋提供了相关收入凭证(后经法庭调查,黄锋提供的凭证与其单位财务提供的一致)。吴莹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最终同意黄锋应每月向吴莹提供1000元孩子的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本案中,进入法院诉讼环节,一切观点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持。对黄锋收入的认定,不能只凭社会印象,或是夫妻二人生活中吴莹的感觉,需要提供相关收入凭证。由于吴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锋的高收入,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和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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