宴请宾客本该是件开心的事情,但主人赵先生却遭遇了席间招待的白酒系假酒的尴尬。日前,丹徒法院宝堰法庭调解了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2017年12月18日,赵先生在被告张某的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箱天之蓝白酒,共计3120元。当晚,赵先生和友人饮用时发现该白酒口感不适,于是之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经鉴定,其购买的天之蓝白酒系假冒产品。于是,赵先生找到店家索赔,但店家张某表示,天之蓝白酒是从别处所进,自己并不知道是假酒,否则也不敢出售。僵持之下,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先生将店家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根据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损失312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告知被告张某出售假酒系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并且,如果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确有假一罚十的承诺,所售商品又存在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的,则应按承诺给予消费者十倍的赔偿。
经过法律释明,被告认识到出售假酒是违法行为,表示愿意向原告道歉并作出赔偿。但因自己进货时没有正规票据,上级销售商也不认可,向原告赔偿后也无法追偿,自己实际也是受害人,所以希望赵先生可以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承办人与赵先生联系后,转达了被告的意见,并提醒赵先生如不能提供被告承诺假一罚十的相应证据,法院也只能依法作出商品价款三倍的判决,希望双方都能在适当让步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最终,在法院引导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90元。
法官寄语:商家销售的商品应通过正式途径进货,保留相应票据,且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否则将害人害己,自食苦果,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已化姓)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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