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石头伤成植物人 责任谁来担?
  • 发布时间:2018-03-22 00:00
 

  “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句通熟易懂的安全警示语,不仅关乎个人,也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因不小心驾驶受重伤的赔偿案件。

  一个下雨的傍晚,卫某骑摩托车沿国道下班回家,途中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路面一石块,当即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头部受伤过重不幸成为植物人。卫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某公路管理处与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处与高速公路公司签订协议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涉案路段的经营、养护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高速公路公司成为“道路管理者”,公路管理处虽承担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但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并非事实上的“道路管理者”,不承担管理、养护职责。高速公路公司经营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碍物,必然对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护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卫某在该路段因障碍物摔倒受伤,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卫某下班驾驶摩托车车速较快,加之事发时雨天路滑、灯光照明等状况影响卫某对路面障碍物的判断和避让,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原被告过程程度酌情认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卫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卫某106万元。判决后,该公司主动与卫某的家人联系,对其进行探望慰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欲速则不达,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希望所有驾乘人员时刻注意安全出行。

  (文中人物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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