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你能弄清楚哪种受伤学校需要担责吗?近日,丹徒法院宝堰法庭凌鸿波法官就调解了这么一起案例。
2017年12月底,五年一班的小明同学在下课铃声响后,急急忙忙赶往厕所,被门槛绊倒摔伤。授课老师知悉后立即上前查看,发现其上门牙磕碰已受损,遂电话通知家长。家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小明因外伤至左上前牙缺损,医院建议拔除或整形,但因其已过换牙期,需18岁后方可治疗,后续费用较大且不确定。
事发后,小明家长认为小孩在学校摔伤,学校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尽相应教育、管理职责,致使断牙无法植活,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认为小明摔伤是因为小明在上厕所时双手插着口袋,又过于匆忙所致,是小明自身的原因。双方产生分歧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4000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凌鸿波仔细整理案情,为使双方冷静下来,积极配合调解,凌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小明作为五年级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多年,对于教室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对自身的日常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应有相应的预知,在出入教室门槛时应适当注意,小明在上厕所途中过于匆忙,可见受伤系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同时,事发后任课老师在查看伤情的同事就电话通知了学生家长,期间并无拖延及不当之处,且老师并非医生,不能按照医生的标准要求老师采取超出其专业认知的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最终,双方同意由学校补偿原告3900元,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释法: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伤害,不仅是学校的职责,也是家长应该承担的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家长“唱主角”,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来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文中人物已化名)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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