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提升,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多,因此量身定制家具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于定制家具行业发展不够成熟,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尚未完善,所以因定制家具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趋增多。
案情介绍:刘女士购买新房后,对其房屋进行了装潢。某日,商场进行建材家具的促销活动,刘女士货比三家,在美艺家具店的展品中看中一款浴室柜及配套产品,为了享受活动价格,双方签订了价值7000元的《卫浴销售清单》,包括柜子、镜子、水盆等卫浴产品,当日刘女士支付订金2000元,销售清单由双方各执一份。随后,美艺家具店为刘女士加工、安装了上述产品。
安装完毕后,满怀期待的刘女士发现已安装的浴室柜与当初在展厅中看到的样品有出入:镜面款式不一致、柜体颜色不一致、台面花纹偏多,立即找美艺家具店相关人员进行交涉,但美艺家具店不认可刘女士的异议,认定他们就是按照刘女士相中的样品进行的加工、安装。
后双方商谈无果,刘女士拒付剩余货款,进而美艺家具店诉至扬中法院,要求刘女士立即支付所欠货款。
审理中,美艺家具店提交的《卫浴销售清单》与刘女士所保留的清单不一致,有三处添加:镜子款型进行了修改、增加两个配件、尚欠价款金额,美艺家具店称这是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刘女士对侧柜不满意进行了更换,双方口头达成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添加的两个配件,也与刘女士进行了确认,后调整价格计算得出尚欠价款金额。刘女士对此予以了否认,认为美艺家具店应当按照销售清单所列明的产品进行安装,其擅自更改和增加了产品,应当参照销售清单约定内容及样品品牌进行整改,且整改费用应由美艺家具店自行承担。美艺家具店当庭表示其可以按照销售清单的约定将镜子进行整改。
法院审理: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美艺家具店与刘女士签订的《卫浴销售清单》实质是一份承揽合同,刘女士是定作方,美艺家具店是承揽方,承揽方有义务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定作方也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美艺家具店留存的《卫浴销售清单》与刘女士留存的相比存在三处添加内容,对此,美艺家具店解释此系按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添加,刘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美艺家具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双方签订的《卫浴销售清单》应以刘女士留存的为准。
刘女士称其本欲购买的卫浴柜产品均系展示样品的品牌,而非现在安装的品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卫浴销售清单》,仅水盆注明要求样品品牌,其他均未明确要求品牌,该抗辩缺乏依据,不应支持。对于刘女士所称的颜色色差、花纹纹路等问题,美艺家具店解释色差是普遍存在的、花纹是天然形成的,人工无法改变,而从刘女士本人陈述来看,其对颜色、纹路的衡量标准均是参照原告店里的样品而来,本身并无明确概念,更多的是一种直观感受,美艺家具店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对刘女士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镜子款式方面,销售清单已明确约定型号,美艺家具店实际未按照约定型号制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刘女士关于镜子款式不一致的抗辩成立。同时,因双方未对两个增加配件作出约定,故对美艺家具店要求刘女士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美艺家具店对刘女士的镜子进行修改,修改费用由其负担;刘女士支付美艺家具店价款5000元。(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定制家具合同时要非常谨慎,合同内容应尽量明确家具的品牌、尺寸、材质、验收、价格、交货、售后维修等信息,在加工、安装过程中多与商家沟通,具体到每一个细节,特别是修改部分更要以文字形式明确并经双方确认。商家送货上门时还应当亲自在场查看,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当场指出并拍照留存以备维权时作为依据。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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