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16年2月22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苏111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褚某、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22.3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依法送达给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2016年5月2日,被告人赵某签订协议将某棋牌室内一切设施及麻将机折合成人民币捌万元抵还欠赵某的债务。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此后被告人赵某采用躲藏的方法逃避执行,2016年9月9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悬赏令追查被告人赵某,2017年2月27日润州公安分局对被告人赵某网上追逃,后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以转让债权的形式与李某达成执行协议,并取得李某的谅解。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9月8日结案。
案例评析:被告人赵某因借款未按时还款被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相关判决书,赵某未按期主动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赵某仍不按期主动履行其义务,而是采取将个人财产转移他人的方式抗拒执行。我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2016)第001号悬赏令,后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被告人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应属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以转让债权的形式与李某达成执行协议,并取得李某的谅解。该执行案件于2017年9月8日结案。
推广意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刑罚的调整范围,使“老赖”无法再赖,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避免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法目的。 (案例作者:赵梅)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