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雨天课间奔跑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或者在学校致他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这是很多家长关心的问题。日前,丹徒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小学生课间奔跑摔伤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哲与被告小乐、小轩均系镇江市丹徒区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雨天课间,小哲从教室内向外奔跑,过程中与小乐擦碰了一下。后小哲继续向教室外奔跑,跑至教室门口时,小哲突然摔倒,头部撞到走廊的墙面上,导致头部等部位受伤。事发后,小哲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小哲和小轩在课间有打闹情况,原告遂将小轩、小乐及其父母和学校一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904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小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遵守校规校纪,雨天课间奔跑未注意安全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而该小学事发时没有尽到严格管理责任,值班老师没有按规定到场巡查,且雨天地面湿滑,学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对小哲摔伤后果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除去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584.36元以及现金5000元,仍需赔偿原告13810.51元。
同时,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摔伤与小轩、小乐具有因果关系,且当时并没有发生三人相互追逐的事实,故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小轩、小乐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已化名)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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