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销售侵权产品,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 发布时间:2018-07-18 00:00
    近日,丹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江苏某照明公司诉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具体案情

    被告赵某系原告的员工,负责原告网店的管理和网上销售工作。2015年12月,被告赵某私自从其他渠道购得其他公司生产的“神化60瓦路灯”两只,并通过“阿里巴巴www.1688.com官网”内原告开设的店铺对外销售。

    2015年12月22日,该灯具的专利权人孔某向该店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货款860元,购买灯具。2015年12月28日,权利人孔某收到“天天快递”一箱,内有灯头两只和加盖有原告印章(被告赵某私刻)的收款收据一张。

    孔某认为原告通过网络销售渠道销售的灯具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后确定原告江苏某照明公司赔偿权利人孔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

    2018年1月5日,原告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原告10万元及诉讼费13800元,合计113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私自外购并以原告的名义销售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造成原告因侵害他人专利权向专利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已支付的赔偿款10万元及诉讼费用13800元,可以认定为原告因被告赵某的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合法劳动收入,应予以鼓励、保护。反之,如果被利益熏心,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赚取一己私利,不但取利不能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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