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在争吵后不久高血压发作瘫倒在地,后经医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医疗费和相关损失合计约46万元。伤者认为争吵被气是导致病发主要原因,索赔不成下于2018年4月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邻居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与损失。
原告徐某(女)与被告张某(女)均系丹阳市某村村民,一直都是邻里。2014年5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了激烈争吵。争吵过后十几分钟,张某发现徐某倒在离家不远的路边并有呕吐现象,遂与其他村民一起将徐某送至丹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因伤情较重,徐某又被家人送至南京医院等多处进行治疗。2016年徐某经司法鉴定为智能障碍(中度)及人体损害三级残疾。经核算,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和损失共计46万余元。徐某认为其致残,主要是因为与张某争吵中被气坏的,遂起诉要求张某赔偿一半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事发当天其与徐某确实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吵,但徐某瘫倒在地是在争吵之后,和自己没有关系,而且发现徐某倒在地上后自己还帮忙把徐某送到了医院。此外,徐某本人有高血压病史,徐某致残主要是自己的高血压病引起的。所以,自己对徐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对徐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客观上,徐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争吵过后十几分钟即瘫倒在路边。徐某确实有高血压病史,双方激烈争吵,引起徐某情绪激动,导致高血压发作后致残,与徐某人身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张某与徐某一直相邻而居,知道徐某有高血压病史,却因琐事与徐某发生了激烈争吵,缺乏冷静、克制,在处理邻里矛盾上存在不当性和一定过失。因此,张某对徐某的致伤致残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虽然争吵是病发的直接诱因,但徐某致残主要是其患有高血压病,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导致的高血压并发症,否则只是争吵不会导致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徐某与邻居激烈争吵,在处理邻里琐事矛盾上同样存在不妥。而且徐某更应认识到自己患有高血压,情绪激动后容易导致病发,自身也存在过错。据此,可以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张某对徐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徐某自己承担85%的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本应和谐相处;琐事纠纷,更应冷静、理性解决。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