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执行工作十多年,办结案件三千多件,但那一件“双赢”的执行案件,却让我永生难忘,它促使我,要将每一件案件都要办得案结、事了、人和。
那是在2000年5月,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某联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某机械厂运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通过调查,我发现被执行人机械厂系特困企业,新厂长刚刚上任,全厂百废待兴,厂里资金十分困难,职工们已经数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如简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也许可以执结,但对这家企业来说将会雪上加霜,甚至于会诱发职工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如何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现实状况,在双方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我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办法,并提出多种执行方案供双方选择。联运公司认为机械厂不但长期拖欠运费不还,而且又将运输业务转给别人做,自己咽不下这口气,知道对方困难但是也要讨个说法。机械厂新厂长也介绍了自己上任后的打算,并对工厂的发展充满信心,但现实必须面对,请对方给他一个机会。
我觉得双方还是有合作可能的,在反复做工作后,联运公司终于松了口,要求双方业务继续保持,欠款可以分期偿还。同时我又找到被执行人新任厂长,和他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寻求企业发展道路,建议业务继续给对方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付款方案。
在我的努力下,案件的执行出现了可喜的转机,联运公司不但同意延期偿还债务,对以后业务给予对方运费下浮百分之十的优惠。为了谋求长期合作,联运公司还主动借了一笔钱给对方,从而缓和了机械厂的资金困难。后来的实际履行中,机械厂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分期偿还了所欠的债务,工厂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通过这件案件的执行,让我深深地明白,作为一名执行法官,不能仅仅将案件执结作为唯一追求,应尽最大可能把案子办得让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同时化解矛盾,力求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这才是一名执行法官的最高追求和目标。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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