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林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文氏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款项260万元及利息。林城认为,之前自己委托文进追索借款,但是文氏父子获得260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突然变卦,拒绝将该款项返还给自己,文氏父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该笔借款源于2年前丹徒法院宝堰法庭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此案,并于近日审结。
原案件案情回顾:2017年2月14日,文进、秦松、林城相约一起至宝堰法庭进行调解。林城当场书写说明一份表示,自己与文刚是朋友关系,受其委托借给秦松的钱是由自己账户转入秦松账户的;秦松当场填写格式借条表明,截至2017年2月10日,自己共计向文刚借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文进当场书写授权委托书一份,以父亲文刚名义委托自己为诉讼代理人,在父亲与秦松的借款纠纷案中,代为提起诉讼、承认诉讼请求、和解等一切有关事宜。
当日,文进以父亲文刚名义将秦松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秦松欠原告文刚借款本金260万元将按期足额给付,否则多承担原告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原案件:原告代理人文进称,自2015年7月,秦松陆续向父亲文刚借款260万元,经2017年2月对账后,秦松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父亲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秦松则辩称,自己与文刚无债权关系,二人只见过一面,并无经济往来。原案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自己向林城借款260万元,但林城在文进说服下将债权转让给了文刚,当时自己也认可了,所以写了借条。之后文进以父亲名义起诉自己,也调解成功了。
案件第三人林城称,债权原先属于自己,调解那天因文进说自己户籍不在本地无法起诉,建议自己将债权转让出去,他谎称在法院有熟人,操作调解事宜速度快,同时口头约定,无论文进索要结果如何,都将给自己260万元。所以当时自己配合文进写下了说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1.文刚与秦松互不相识,只是林城、文进和秦松三人相识且有经济往来,事实是秦松陆续向林城借款260万元,并由林城账户转入秦松账户。2.秦松与林城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林城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债权人。至于文进后续陈述表示,该笔借款部分是林城借出,部分是自己受父亲所托让林城借出,自己与林城之间也有账,由当事人另行处理。3.林、文二人均认可,当时林城系委托文进索要借款,并未转让债权,因此文进与林城之间未达成转让合意,不存在转让关系。4.根据林城作出的情况说明和秦松书写的借条、对账单,林城与文进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案件的原、被告之间无民间借贷关系,案中各方当事人为规避司法管辖,虚构法律关系、扰乱诉讼秩序,系虚假诉讼。遂作出以下判决:撤销2017年民间借贷案的调解书全部内容,驳回文刚的诉讼请求。至此,该借贷纠纷的真相水落石出。
(文中人物已化名)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