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平台的外卖员。2022年3月,王某因接到外卖派送单至某小区送餐,行至3楼至4楼转弯处时被养在楼梯过道中的狗咬伤。因不知饲养人身份,王某退至一楼报警处理。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核实,该狗为李某所饲养,后王某自行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500余元。然而,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被狗咬伤后第一时间进行报警,民警出警后寻找到饲养人即李某,李某并无相反证据证明王某并非被其所养的狗咬伤。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辩称其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法院认为,李某所在楼层虽然只有李某一户居民,但其养狗的过道仍属人人可涉足的公共区域,该公共区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李某占用该公共区域养狗显属不当行为,应予纠正;其次,李某仅将狗栓在楼道内,即使设置了栅栏,其所饲养的狗实质也是处于无人看管且相对自由的状态,对案涉侵权后果的发生,李某主观上亦具有过错。
李某认为王某送餐走错地址,自身存在过失,法院认为,王某走错楼道与被狗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李某亦未举证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足以减轻李某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对李某的辩称意见均不予采信。
关于王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500余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凭,误工费王某未能举证证明,但考虑到王某的工作性质以及接种疫苗所必需花费的时间,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营养费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共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25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饲养宠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公民在享受宠物给自己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应时刻尽到妥善管理宠物的责任,防止宠物扰民或伤人。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也是消防疏散地,在楼道内饲养宠物不仅侵犯了同住邻居的权益,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李某在楼道内饲养宠物,不仅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亦未能尽到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职责,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李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与此同时,宠物饲养人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时刻尽到妥善管理宠物的责任,防止宠物扰民或伤人。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