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于4月20日至26日举办,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慧创造性成果的法律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丹阳法院“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用法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今天,为大家分享丹阳法院行政庭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工具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情况下,擅自从事标注“DORMER”标识的钻头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案发,其共生产销售各种型号的钻头共计数百只。
本案原告山特维克公司系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授权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奥美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多马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在中国刀具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工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某工具公司辩称,其自被查处后再无侵权行为,生产侵权数量较少,请求法院考虑其公司已被行政处罚且已如数缴纳罚款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第G1342223号、第4350887号、第1597716号相比较,构成相同,被告某工具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考虑以下因素:涉案商标在中国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某工具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拥有生产、经营渠道,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通过定制印版模具、贴纸等方式批量生产,主观恶意较大;同时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被告某工具公司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共计110000元。某工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需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产品,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生态,妨碍了市场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和创新发展,应当坚决制止,并加大惩治力度,才能体现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显著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的价值导向。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