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丹阳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原告A保险公司起诉被告徐某、B保险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货车牵引了杨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牵引车撞上了史某逆向停在路边的汽车,该汽车登记在葛某名下,此次事故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史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徐某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史某驾驶的车辆被送去修理,产生维修费2万余元。后葛某向原告申请理赔,原告赔付了上述理赔款,并取得了向被告追索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保险理赔款。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各当事人联系,并于4月23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徐某表示,杨某的车辆坏了,自己也是出于好心帮杨某拖车,没想到会发生事故,另外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则认为徐某擅自牵引车辆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考虑到让机动车驾驶人个人承担修理费负担过大,法官与原告保险公司沟通,能否适当减少徐某的赔偿金额,并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让其在商业险中对徐某作适当赔偿。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徐某当场给付了部分保险理赔款,余款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该案历时不到10天,便快速解决了纠纷,体现了速裁案件的高效性,同时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不意味着进入保险箱,如被保险机动车被擅自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或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机动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