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为六名职工发放案款
  • 发布时间:2014-09-02 00:00

    

    日前,润州执行局为六名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职工发放了执行案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某等六名职工原系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在镇江某商场服装销售专柜聘请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3月,因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提前解散,遂与徐某等六人终止劳动合同。为索要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徐某等六人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年5月,镇江市仲裁委裁决广东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徐某等六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4526元。

    嗣后,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地址远在广东,因经营出现问题已经进入解散状态,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经执行法官孙国根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发现该服装公司与商场对销售款有约定,商场出于统一管理需要,要求专柜的销售款一律交至商场,再由商场定期与各供货商结算。经过孙国根与商场的多次交涉,商场同意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将广东某服装公司未结算的销售款交至法院。

    “谢谢法官,公司的情况我们也听说了,一直心里慌慌的,生怕拿不到钱,今天才终于安心了。”徐某接过执行案款连声道谢。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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