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一线执行工作,让我深深地了解到执行工作不仅仅浮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字面执行,这其中蕴含着各种执行技巧,法官执行艺术的高低对案件的执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不久前,我刚刚执结了一件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并不复杂。李远与王欢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任何异议,但都争着要女儿贝贝的抚养权。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贝贝由王欢抚养,李远每月给付贝贝抚养费400元;李远在贝贝由王欢直接抚养期间,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日上午9:00至下午5:00享有探望权,王欢应予以协助。法律文书生效后,李远数次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去探望孩子,但均被王欢以种种理由拒绝。李远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孩子不是物品,对其人身无法强制执行,只有从父女情、母女情、祖孙情上下工夫。为此,我多次分别找双方谈话,并通过双方的父母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同意一切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2011年11月,第二周的探望时间快到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自己联系可能会发生言语冲突而加深双方矛盾,于是周六下午我先打电话给王欢,与其聊聊贝贝的身体状况,在得到孩子身体无恙的回答后,又打电话给李远,让其主动联系王欢,约定接孩子的时间、地点。周日上午,我心里一直惦记着此事,上午九点十分我再次打电话给李远,确定他已接到孩子才放心,并嘱咐他,在双方矛盾刚刚开始缓解时一定要遵守探望时间。下午五点半,探望时间结束后,李远主动来电话告知已将孩子送回王欢处。就这样,前几次探望前后我都随时与双方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孩子的身体状况、双方的接送情况。现在,李远行使探望权也不需要申请法院执行了,且每月都主动、提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就这样,情助法,法帮情,“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有情有法的执行,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积累,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谐服务。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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