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水杉树引发的官司
原告某甲和被告某乙是前后邻居,某甲在某乙屋后种植了水杉树,某乙经常将树木落叶扫至树下焚烧。后某甲以其中一棵水杉树被烧死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某乙在烧死的水杉树原址补栽一棵水杉树,或赔偿损失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乙在法庭上称,某甲没有任何依据及事实证明树已经死亡,也没有证据证明树是我烧死的,也没有具体说明是哪棵树,况且这树在我家砌房子时就是应该锯掉而某甲没有锯掉的,对我家造成了妨碍。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多次将树木落叶堆止树根处焚烧,对树的死亡存在过错,对树的损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但补栽相同规格的同种树木,不具备可行性且成本巨大,不利于化解矛盾,因此判决某乙给付某甲赔偿款600元。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考虑到这是邻里之间的纠纷,从化解矛盾、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以及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等角度出发,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在庭审之前,承办法官就先后找双方进行谈话,了解其内心想法和调解意愿,并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解的建议方案供双方选择。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赴双方当地,邀请基层组织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向其释法明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本案的处理不仅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通过巡回审理、释法明理,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了教育作用,对基层群众的行为也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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