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男童车祸伤残 穷尽执行圆满化解
近日,润州法院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2010年3月15日,某机械制造厂货车沿跃进路行时,撞倒横过道路的4岁男童乐乐。经警方认定,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乐乐的右手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住院40天,发生医疗费1.6万余元。
2011年3月,小乐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车主张某、机械制造厂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张某与机械制造厂赔付5.3万余元。保险公司很快履行了赔付义务,张某与机械制造厂迟迟不予履行。
7月11日,乐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已不在镇江,另一被执行人机械制造厂已经歇业,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为了尽快为小乐乐维权,执行法官将执行重点放在机械制造厂方面,积极督促厂长刘某履行义务,在心理攻势和执行压力的双重震慑下,刘某向法院承诺限期履行。
近日,乐乐的父亲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期待已久的赔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5万余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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