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好吃不该去偷 缓刑期盗窃被收监
  • 发布时间:2012-01-09 00:00

 

  缓刑并非一缓了之,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与人结伙去偷螃蟹。日前,句容法院裁定对卜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2月,卜某就因多次盗窃某苗木基地风景树苗,被句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初,王某尚能自觉遵守法纪,但之后经不起原先一些朋友的唆使,再次犯案。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卜某与昔日好友刘某、窦某等人在一家酒店聚餐,酒桌上几人喝得都不少。其中有人提出要是有螃蟹吃就更好了。这时刘某突然想起,在前来饭店的路上,看到一家水产养殖场,建议大家吃过饭一起去弄点螃蟹尝尝。卜某、窦某等人开始有点犹豫,但经不住朋友们劝说,也表示支持。

  饭后,卜某等人一同潜进水产养殖场,共偷得近百斤螃蟹,就在准备离开时,被守夜养殖场主人郭某发现,卜某等人将螃蟹丢弃在现场,然后四处逃散。后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认为卜某在缓刑期间内不认真改造,不服从管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卜某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以后,不思悔改,不遵守法律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违反了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故依法对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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