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摄像惹麻烦 头伸窗外被撞伤
  • 发布时间:2012-03-28 00:00

  

    日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庆摄像师吴某在一次跟拍途中,因将头部伸出车窗拍摄,不慎被撞伤。事后,吴某将这起事故所涉多方当事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2011年8月的一天,吴某作为婚庆摄影师,乘坐被告周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跟拍。不想在接新娘的路上,经过一家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设置的限高架时,由于吴某背对前方,头部、肩部被限高的横杆撞伤。事发后,吴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另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之后,吴某将驾驶员周某、驾驶员所属单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地镇政府、当地交通运输局一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167844.25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此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周某明知吴某身体处在车体外进行摄像,对地面和前方道路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作为成年人,乘车时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单位许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大道上设置限高横杆,造成吴某被横杆撞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镇政府对该道路有管养义务,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吴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吴某的损失总额为184580元,判决驾驶员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由于系雇佣行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雇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镇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无需承担责任,吴某自负15%的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公民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应当多一些谨慎与细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生活的安定、有序。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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