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2-03-29 00:00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涉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心理攻势和执行威慑双管齐下,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0年3月15日,贡某驾驶货车沿跃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门村大队部”附近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4岁男童小乐乐。经公安部门认定,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乐乐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此事故中,小乐乐的右手遭到碾压,并导致右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住院40天,医疗费16555元。2011年3月,小乐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肇事者贡某、实际车主张某、车辆挂靠单位某机械制造厂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6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乐乐各项损失110000元;张某与机械制造厂连带赔付小乐乐各项损失53671.23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很快履行了赔付义务,张某与机械制造厂却迟迟不予履行。

    7月11日,小乐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已不在本地,几次电话联系,他虽表示要履行,但仍旧不兑现,还经常更换联系方式,也暂时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机械制造厂已经歇业,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看着小乐乐伤情鉴定结论照片上稚嫩的表情、变形的手掌,执行人员暗下决心,要全力执行措施保护好小乐乐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将执行重点放在机械制造厂方面,积极督促厂长刘某履行义务,宣讲法律打消其以车辆挂靠拒绝先履行义务的错误思想,并出示了查询张某财产情况的资料和小乐乐受伤的照片,在小乐乐的悲惨伤情和执行压力的双重震慑下,刘某向法院承诺限期履行。

    12月20日,小乐乐的父亲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期待已久的赔付款55102.23元。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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