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财产转移给儿子,试图逃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当事人合法债权受到保护。日前,句容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4月,杜某与高某合伙经营工程项目,2010年1月2日,杜某退伙,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返款协议,约定高某退还杜某50万元,但高某未能如约还款。2011年1月14日,杜某向句容法院起诉,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高某返还杜某43万元并支付利息,2011年9月16日,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高某各大银行账户进行清查,发现其账户没有可供执行金额,对于做工程的生意人来说,银行账户不可能没有交易活动,很明显高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执行法官分组对高某亲人及周边好友进行摸查,最终发现,高某儿子高兵的一张银行卡有大量资金交易记录,而且多发生在杜某与高某债权纠纷时间左右。
为及时维护申请人利益,执行法官仔细比对银行记录,并认为一卡中含有的九十余万款项最引人怀疑,因为时间为2011年1月27日,此时正好为杜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传票所发时间,为防止被执行人高某再次将存款转移,法院立即冻结了高兵儿子90余万存款。执行中,高兵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90余万存款是自己向亲戚所借,并非是高某转账给自己的,高某才是被执行人,其存款为其自有资金,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范围,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查,高兵此卡90余万存款中,确实存在高某于2011年1月27日转至34万到高兵账户中,剩余存款交易记录均表示为高兵的亲戚分次所汇,帮助其用来开店所用,根据调查,法院予以证实,而对于34万存款金额,高兵未能举证证明合理支出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存在规避行为,高兵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34万存款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据此,依据法律规定,句容法院驳回了高兵的执行异议,冻结了这34万存款。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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