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一场建设施工合同官司揪出对方涉嫌经济犯罪,债权人五十余万工程款难要回,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两年跟踪执行,终于一分未少追回债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005年,张某与某服装厂签订多份建房施工合同,其中一工程工期结束后张某交付服装厂验收并使用,直至2007年服装厂仍有20余万工程款未付,2007年6月张某诉至句容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2008年4月,因该服装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句容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座落于句容某集镇的房产,但因无人竞标而流拍,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2007年11月,张某与该服装厂另一项在建工程由于服装厂未能及时付款,工程被迫停工,张某多次向服装厂负责人所要工程款未果,张某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给付其工程款321451元。2008年9月,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句容某服装厂承认拖欠张某工程款的事实,最终句容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与句容某费服装厂施工合同终止,该服装厂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张某工程款321451元。2008年12月,服装厂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中的履行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3月,服装厂以没有委托张某建房,且建房施工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向镇江中院申请再审,2009年9月镇江中院将两起案件发还重审。2010年1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两案合并审理。句容法院再审后认为,服装厂自2004年注册成立后,筹建工作主要有李平负责,李平与服装厂负责人系亲戚关系,李平在此期间私自另刻一枚公章,并用该公章将服装厂的房屋出租和进行厂房筹建,期间产生的效益由服装厂获取,服装厂对公章的产生和使用是明知和默认的,李平私刻公章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服装厂筹建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服装厂承担。最终句容法院判决张某与句容某服装厂于2005年签订的合同无效,服装厂赔偿张某损失222052.74元,支付张某工程款276630元。
2010年12月21日,张某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知该服装厂流动资金并不能全部给付张某工程款时,执行法官并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执行程序,而是多次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刚开始情绪焦躁的张某对执行法官稳重的办案方式不予理解,认为只要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就能立即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经过法官不厌其烦地解释缓解了张某的情绪,在执行法官多次做该服装厂负责人的工作,与该厂相关人员协商处理办法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该服装厂于2011年5月21日给付张某15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张某150000元,余款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
2012年5月29日上午,张某与服装厂负责人如约赶至执行局,当张某拿到最后二十余万元的工程款时激动不已,连声感叹法院历经两年帮助他拿回工程款耗费了大量精力真是太不容易了,张某对法院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公正、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称赞不已。至此,句容某服装厂对欠张某的五十余万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两年积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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