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舞九天”案一审作出判决
  • 发布时间:2012-07-11 00:00

   

    7月11日上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陶诚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25名被告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十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陶诚,1974年12月25日生,江苏省镇江市人,1999年7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以来,被告人陶诚采用到服刑场所看望相关服刑人员、给相关服刑人员上账、服刑期满安排车辆迎接、设宴接风等方式,先后将被告人周伟伟、杨金华及韦翔飞、茅杰(均另案处理)等人网罗在手下。2007年至2010年末,被告人周伟伟及韦翔飞、茅杰逐步将被告人朱志伟、沙云龙、陈春飞、李俊杰、汤银军、芦龙、吴建康、谢洋洋及戴忠、石泉(均另案处理)等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网罗在手下,并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陶诚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周伟伟、杨金华和韦翔飞、茅杰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沙云龙、陈春飞、汤银军、朱志伟、李俊杰、芦龙、吴建康、谢洋洋和戴忠、石泉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加强对组织的控制和管理,被告人陶诚、周伟伟及韦翔飞、茅杰等人要求组织成员不吸毒、不得私下接触老板、手机二十四小时开机等。该组织通过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非法要债并收取高额提成等方式大肆敛财百余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被告人陶诚等人通过请组织成员吃饭、娱乐、发放零用钱、年底聚餐发红包、安排外出旅游,允诺为犯罪的人疏通关系、帮助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等方式,笼络人心,维系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本市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月25日,该组织制造了轰动全市,影响十分恶劣的“凤舞九天”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2011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陶诚与被告人周伟伟、杨金华、韦翔飞、茅杰、沙云龙、李俊杰等20余人至本市京口区第一楼街凤舞九天1880酒吧娱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诚向酒吧工作人员索要话筒遭拒绝后,被告人周伟伟遂爬进酒吧DJ台拿话筒,遭酒吧工作人员阻止,被告人周伟伟即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陶诚、杨金华等人见状后即上前殴打工作人员和赶来维持秩序的酒吧保安,与酒吧工作人员及保安发生殴斗。在酒吧后杂间,被告人沙云龙、李俊杰等人持酒瓶等与酒吧人员陆军、杨正等人进行互殴,被告人杨金华用锅里热汤浇杨正背部。

    被告人陶诚等人因被酒吧工作人员及保安持酒瓶等殴打,自感吃亏,遂召集人员准备工具,欲行报复。被告人杨金华、李俊杰、茅杰等人分别召集了10多名人员并准备了砍刀、棍棒等工具。被告人周伟伟、朱志伟、沙云龙等人准备了砍刀等。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志伟、汤银军等30余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在被告人陶诚、周伟伟及韦翔飞的指令下,不顾出警民警的阻拦,冲向该酒吧。其中,被告人周伟伟持刀威胁民警。后被告人周伟伟等30余人手持砍刀、棍棒等冲砸酒吧内的物品,殴打酒吧内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汤银军持刀砍孔祥飞背部及腿部,被告人朱志伟持刀砍孔祥飞左手,致孔祥飞左手掌断离、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孔祥飞的左手损伤属重伤,酒吧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计23万余元,尚有大量被毁财物无法估价。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陶诚、朱志伟与被害人孔祥飞就伤害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陶诚、朱志伟一次性赔偿孔祥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344元,其中被告人陶诚赔偿86344元,被告人朱志伟赔偿26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孔祥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诚、周伟伟、杨金华及韦翔飞、茅杰等人在镇江已形成在一定地域、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以被告人陶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周伟伟、杨金华以及韦翔飞、茅杰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朱志伟、沙云龙、陈春飞、吴建康、汤银军、李俊杰、谢洋洋、芦龙为一般参加成员,组织人数众多,具有一定规模。被告人陶诚亲自参与和组织、领导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控制、指挥着该组织骨干成员,骨干成员又控制管理其手下人员,体现了一定的层级。为了维护组织的稳定,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管理,该组织还形成一定的内部约定或行为习惯、活动规约。其实施的一系列组织犯罪主要参与人员较为固定,已呈现出组织化特征。该组织通过非法索要债务、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等方式,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通过聚餐、娱乐、发放零用钱等方式,笼络成员为组织服务,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既有持械聚众斗殴致伤他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又有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动辄纠约数十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该组织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陶诚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周伟伟、杨金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朱志伟、沙云龙、陈春飞、吴建康、谢洋洋、汤银军、李俊杰、芦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陶诚及其该组织成员还犯有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此外,法院还对附带民事一并作出了判决。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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